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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评资质处理意见的函
[摘要]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经查,因人员调动,自2007年5月以来,你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降为9人,已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基本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院提出三个月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自2007年6月10日至2007年9月9日。整改期间,你院按乙级资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发布日期] 2007-06-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环境影响;资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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