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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二批)的公告
[摘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部将各有关省份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二批)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1和2。
[发布日期] 2016-09-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备案;豁免;证明文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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