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中电国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热电分公司等21家单位
“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摘要]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经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们“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们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再接再厉,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发布日期] 2005-10-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有限公司;环境友好;称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