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秦山基地放射性废物排放量控制值分配方案的通知
[摘要]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秦山基地放射性排放量控制值分配方案的报告》(中核安发〔2005〕30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等法规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气态和液态流出物排放申请值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该方案5年有效。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放射性排放量控制,确保电厂的运行安全,并在实施中做好以下工作:
[发布日期] 2008-04-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秦山;放射性;核电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