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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毒鼠强定点处置单位名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我局及农业部等十一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和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总体工作安排,及时、妥善、安全、彻底地销毁处置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现将经各地环保部门认定的具有处置毒鼠强资格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发布日期] 2003-09-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毒鼠强;处置;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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