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避免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
[发布日期] 2011-08-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规划;环境影响;审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