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环境标志有关事项的复函
[摘要] 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 你局《关于确认“ISO14025Ⅲ环境标志”是否合法有效的函》(宁栖工商函字〔2006〕6号、宁栖工商函字〔2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中国环境标志即“十环”标志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其图形和“中国环境标志”字样受法律保护,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和“中国环境标志”字样。 二、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了《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发〔2003〕196号),明确“自2003年10月15日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2003年10月15日之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认证通过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仍然有效,年度审查工作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并在企业及其产品通过年审后核发新的认证证书。”核发新证书工作已于200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未通过年检的产品,其认证证书已经作废。因此,目前现市场上所有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名义颁发的环境标志证书均是无效的。
[发布日期] 2006-05-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标志;产品认证;环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