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1.管部支承2.连接件3.根部支承4.恒力支吊架5.可变弹簧支吊架 成 形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批准颁发秦山第三核电厂操纵员执照的...
关于认可《阳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阶...
关于认可《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设...
关于受理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核承压...
关于批准变更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民用...
关于印发《福建宁德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
关于批准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扩大民用核...
关于批准颁发扬州东方吊架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扬州东方吊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报告》(东吊质字〔2005〕第18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8-09-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民用;机械设备;制造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6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