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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及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管护站点;(三)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警示牌、宣传牌、指示牌等标识;(四)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科研监测设施及设备;(五)自然保护区旅游、服务、接待、娱乐、交通等设施及工具;(六)自然保护区的印刷品、宣传品、网站、电子文件;(七)自然保护区主办的宣传活动、会议等;(八)自然保护区的徽章、奖章、证书;(九)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制服、名片及办公用品;(十)自然保护区自主开发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及产品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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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林业局(厅)、农业、渔业、畜牧(农牧)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发布日期] 2007-06-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区徽;使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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