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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第二章 选址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安置区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安全的...第五条 安置区选址应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影响...第六条 安置区的饮用水源应按照《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第七条 安置区选址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第八条 已被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污染的场地不宜建设安...第九条 安置区附近不应有下列设施:第十条 安置区与铁路、干线公路等噪声源之间应留有适当距离...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安置区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以满足过渡期内集中...第十二条 安置区应首先考虑利用现有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第十三条 安置区应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及时清运消毒...第十四条 安置区医疗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地震灾区医疗...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应规范安置区的污水排放管理,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第十六条 安置区应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原使用天然气的地区...第十七条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对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进...第十八条 安置区内废弃的杀虫剂及其容器等废物应集中收集,...第十九条 安置区内不得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条 安置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持区内环境整洁、安静...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置区的规模与布局,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
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摘要] 为指导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发布日期] 2008-06-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安置;灾区;过渡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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