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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摘要]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做好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能力,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环办函〔2015〕195号),决定举办2015年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第二期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5-07-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培训;预报;空气质量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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