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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国家“十五”环境保护目标。
[发布日期] 2003-09-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十五;国务院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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