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和编制的通知》(环发〔2003〕205号)精神,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态示范区及生态省(市、县)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印模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模
[发布日期] 2004-06-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示范区;生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