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推动制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组织开展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经中国皮革协会、各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我部形成了2010年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第1批),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对于未列入公告的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生皮加工贸易)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制革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制革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发布日期] 2011-05-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制革;有限公司;环保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