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10月实施《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8号令)以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近期以来,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反映,我局发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仍然存在审查主体不清、审查程序不明和违规收费等问题,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7-12-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审查;环境影响;专项规划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