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环境保护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浙江)中心命名的通知
[摘要] 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河北科技大学、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河北科技大学《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验收申请》(冀环院字〔2004〕04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浙江)中心”项目要求验收的申请报告》(浙环院业〔2004〕15号)收悉。根据我局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验收委员会对你们提出申请的工程技术中心进行了验收。 经过验收委员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认为两中心在建设期内,能紧密围绕各自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优势领域,配备技术开发、工程化、产业化的仪器设备,形成一支有创新能力的工程技术开发、设计、试验队伍,具备了较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及辐射扩散能力,较好地完成了预期的各项建设任务,取得明显效益,达到验收要求。经研究,同意对上述两个工程技术中心予以命名(见附件)。 请你们把命名作为工程技术中心发展的新起点,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的道路,培养一流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工程化实验条件,坚持一流管理运行水平,为国家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提供服务,为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发布日期] 2004-10-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