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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提高其知名度,维护其信誉,促进生态示范区健康发展,现公布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见附件),并对该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1-03-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示范区;生态;国家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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