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我局决定在2007年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核定工作中,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和推进圈区管理,并对定点单位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定点单位考核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继续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号)(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定点单位和申请新增成为定点单位的企业进行考核,并按程序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考核分数达到80分且通过公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定点单位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后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送总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发布日期] 2006-10-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电线电缆;定点加工;单位名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