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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部分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验收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自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出《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已有北京市延庆县等111个地(市)、县(市)、区被批准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经过三年的建设,部分试点地区已提前完成示范区建设2000年实施目标,并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改善了生态环境,起到了示范作用。按照《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的要求,为率先在全国树立一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良好的典型,我局决定对部分试点地区开展提前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1998-11-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试点;示范区;验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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