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未通过2014年度重点流域考核地区后续整改工作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考核评分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和湖北省未通过2014年度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为督促地方做好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5-11-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水污染;考核;环境保护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