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通报
[摘要]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我局对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保留了34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12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另有3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被取消的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于2002年11月1日以《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3年2月27日以《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发布。 现将总局环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做好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同时,认真研究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处理新问题。对保留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责任;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后续监督制度,保证相关管理措施的落实,防止环保监督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指导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 特此通报。
[发布日期] 2003-04-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审批;行政;环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