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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04〕16号)对规划内项目可研复核的要求,我局组织编写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复核大纲》)。现印发你局,请按照《复核大纲》的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尽快按规定程序将可研报告书报送我局和国家发改委复核,以便国家尽快核准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确保《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按期高质量完成。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
[发布日期] 2004-06-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复核;危险废物;大纲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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