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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局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经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朝阳区等44个市、县(市、区)为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不单独批复,纳入吉安市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管理。请各试点地区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1、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04-10-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示范区;生态;建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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