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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煤矸石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煤矸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请示》(宁环函[2001]51号)及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收太西集团公司大武口洗煤厂煤矸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请示的补充说明》(石环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发布日期] 2001-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二氧化硫;排污费;煤矸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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