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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二)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三)承担第(一)项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五)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六)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适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岗位的实际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7-06-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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