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丹寨汞矿厂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摘要] 贵州省丹寨汞矿厂: 2007年4月,我部对你厂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厂蒸馏炉尾气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平均为0.27mg/m3,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近2倍,违反了我部核发你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第二十条“蒸馏炉尾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证条件,即“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发布日期] 2008-09-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整改;发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