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西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专题论坛”的通知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自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西部地区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总结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以进一步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决定于2004年2月27至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举办“西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专题论坛”。
[发布日期] 2003-12-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论文;环境保护局;西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