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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标准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办公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办,各直属单位: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环境标准的正常发行,加快发行速度,现决定对原有的环境标准的发行工作进行调整。自1998年7月1日起,环境标准的发行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不再负责环境标准的发行工作。 环境标准的发行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采取多渠道、少环节的发行模式。环境标准可按下列渠道订购: 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发行门市部;
[发布日期] 1998-07-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标准;发行;科学出版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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