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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以下简称“三省区”)分别建立水...二、贴息专项资金分别从三省区在辽河流域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污染源治理...三、贴息对象为列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四、贴息率分别由三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五、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贷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六、使用污染源治理基金贷款等优惠贷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本规定...七、三省区可根据本规定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贴息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纪要》(国阅[1996]149号)的精神,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贴息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1997-12-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贴息;辽河流域;水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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