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贴息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纪要》(国阅[1996]149号)的精神,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贴息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1997-12-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贴息;辽河流域;水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