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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推动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开展了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根据我部《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和《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经企业自查、各省级环保部门初审、行业专家资料审查、各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和社会公示,我部形成了符合环保要求的7家稀土企业名单(第四批),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稀土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稀土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查其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严格审查其进出口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申请,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守法证明文件。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稀土行业准入审查、生产或工商许可证审核、贷款融资审查等工作时,应重点审查环保核查开展情况。要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未通过核查的企业,要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依法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发布日期] 2013-12-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稀土;环保;核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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