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2006年1月1日之前批准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的有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我局将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手续。现将资质延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发布日期] 2006-07-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环境影响;资质;评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