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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名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采取环境无害化方式安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一批具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能力的单位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了认定。现将取得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资格的企业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3-05-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处置;化学品;废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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