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规定,我局审评了你单位提交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书及有关取证材料,并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审查结果表明,你单位在有关压水堆核电站安全阀(核安全2、3级)的设计/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的许可证申请,并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证书(国核安证字S(04)03 号)及其附件《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4)08 号)及其附件《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许可证条件是资格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 2004-10-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承压;许可证;设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