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辽宁省营口市、山东省滨州市、湖南省张家界市相关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及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挂牌督办的通知
[摘要] 辽宁省、山东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总量减排考核情况,2014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环办〔2014〕56号),对辽宁省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2015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环办〔2015〕59号),暂停辽宁省营口市、湖南省张家界市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以及山东省滨州市除节能减排和民生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责任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各地和有关单位加快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脱硫脱硝工程建设进度,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基本达到了整改要求。
[发布日期] 2015-12-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营口市;辽宁省;张家界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