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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宾、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部主管部门,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7年第17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07-07-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加工;贸易;项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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