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03]1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豁免水平以下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水平,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也是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发布日期] 2003-03-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基站;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