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摘要]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应在对排污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去向及所排放水域环境功能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建设期间考虑的纳污范围,参照国家有关排污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基本原则为: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排入城镇污水厂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排放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执行三级标准,其它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执行二级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其处理工艺和能力,必须符合有效处理工业企业排入污染物的条件。否则,不能接纳工业污水。
[发布日期] 2004-12-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水;污染物;处理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