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湖南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 湖南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4月,我部对你公司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公司燃煤锅炉SO2排放浓度为3377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1430mg/m3)1倍多,违反了我部核发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第二十条“燃煤锅炉尾气排放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要求,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证条件,即“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发布日期] 2008-09-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整改;发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