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发布日期] 2006-02-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环境治理;矿山;生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