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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环保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广电局、统计局、安全生产管理局、法制办(局)、气象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开展,保障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卫生部、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统计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气象局、中医药局联合制订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年~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日期] 2007-11-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气象局;行动计划;统计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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