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北京市平谷县等地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要求,各地较好地完成了选点、申报等工作。经研究,现批准北京市平谷县等69个地、州、市、县(市、区、旗)及吉林天桥岭林业局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和2010年的环境保护目标。建设生态示范区是探讨区域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请你们接此通知后,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发布日期] 1996-02-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生态和保护
[关键词] 示范区;生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