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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摘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的请示》(苏环法[200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发布日期] 2001-12-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排污费;防治法;拒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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