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615L项...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关于暂缓审批彩虹(张家港)光伏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原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
关于浙江大学原子核农业科学研究所核技术...
关于批准换发上海安德森·格林伍德·克罗...
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二号机组第五次换料大...
关于换发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报告》(上重核发〔2005〕第009号)收悉。
[发布日期] 2006-11-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设备;承压;制造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71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