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2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精神,规范放射性药品的辐射安全管理,促进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监管流程精细化、科学化,使放射性药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现就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进出口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变更至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此类进出口申请材料应于前一年12月1日前向我部递交。
[发布日期] 2015-01-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核能源与工程
[关键词] 放射性;药品;备案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59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