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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章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2008〕3号),自2008年3月28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印章、套印印模,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章、套印印模停止使用。
[发布日期] 2008-03-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印章;印模;套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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