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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布第八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八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1-07-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清单;采购;环保
[时效性] 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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