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从2003年起,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设立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五年来,我部和财政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目标和重点任务,针对当前环境污染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领域,出台了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制度。截止到目前,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共安排47.36亿元,带动资金数百亿元,在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环保系统监管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的污染减排工作。
[发布日期] 2009-05-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项目;专项资金;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