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林业局、气象局、海洋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加快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9〕2号)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环境监测司。
[发布日期] 2009-04-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环境监测;监测;环境保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