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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摘要]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请示》(浙环法[200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发布日期] 2001-04-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监测和分析
[关键词] 个体经营者;噪声污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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