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攀钢本部(新2号360平米烧结机等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摘要]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攀钢本部(新2号360平米烧结机等子项目)重新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攀钢〔2014〕86号)及附送的《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攀钢本部(新2号360平米烧结机等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相关材料收悉。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7月曾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同年12月我部下达环验函〔2013〕82号文,指出烧结机烟气排气筒高度由100米擅自变更为 84米,不符合环保验收条件。之后,你公司将该排气筒高度加高至100米。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21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复查。
[发布日期] 2014-12-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工程
[关键词] 除尘;环境保护;烧结机 [时效性] Effective